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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365体育在线投注章程

序  言

bt365体育在线投注是新中国诞生后首批建立的高等师范院校之一,始建于1951年9月,初建时为旅大师范专科学校。1953年4月,更名为大连师范专科学校。1958年7月,大连师范专科学校和大连外国语专科学校合并,组建大连师范学院。1960年7月,更名为辽宁师范学院。1983年12月,更名为bt365体育在线投注。 

bt365体育在线投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秉承“厚德博学、为人师表”校训,秉持“以人为本、质量至上”办学理念,培养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相融合、实践能力强的高级专门人才,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内部治理和制度运行,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bt365体育在线投注,简称“辽师大”,英文译名为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缩写为“LNNU”。 

学校法定住所为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850号。实行两校区办学:黄河路校区(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850号)、西山湖校区(大连市甘井子区柳树南街1号)。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    

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www.867buy.com 

第三条  学校是经国家批准、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法依规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bt365体育在线投注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坚持信息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学校实施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确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第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统筹规划学科、专业布局,促进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九条  学校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条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依规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自主选聘各类所需人员;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学校纪委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bt365体育在线投注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bt365体育在线投注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  长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在学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负责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学校审核。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与考核。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决定或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节   教学、科研、服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开展办学活动。学校定期评估学院的绩效。 

第三十条  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学院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一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根据议题和分工,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置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重点实验室,积极支持其发挥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设置党政职能部门、教学辅助机构、学科特区和后勤服务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执行管理、保障、服务等职能。 

第三十五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机构依法依规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和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五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组织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履行教代会规定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代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由教代会选举产生以教师代表为主的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教代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学校制定的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共青团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履行共青团职责。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章  教 职 工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续聘、解聘、职务变动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完成聘任任务。 

(二)为人师表,尊重爱护学生。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八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学  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必需的保障。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公平获得就业相关信息。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就业、创业。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文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等各类教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留学生和不具有学校学籍的进修学生、交流学生等学生的权利义务依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依法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条  学校依规对学校校名、标识、校誉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十二条  学校保障校园安全与稳定,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校园环境,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的机构。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校友总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教育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智库作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以团式为标准表现形式,根据需要也可以采用纹章式、盾式等变体。其中心以英文字母LNNU组成的“鼎”为主体图案,“1951”为建校时间;外围环绕学校中英文名称(上部自左至右环绕英文校名标准全称,下部自左至右环绕中文校名标准全称)。标识色采用红色(20c100m100y10k)。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旗:以蓝色(100c70m0y20k)为底色,经反白处理的校徽与中文校名标准全称上下居中置式。 

第七十条  学校校歌:傅东缨作词、秦咏诚作曲的《bt365体育在线投注校歌》。 

第七十一条  校庆日:9月24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教代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辽宁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